ustave 2014-5-9 01:13
攔路狗要咬人,怎麼辦?
[color=navy][b]攔路狗要咬人,怎麼辦?[/b]
【[b]問題[/b]】
今天走在每天都會經過的路上,突然一隻黑狗衝出來對我吠,隨後又來了兩隻,最先衝出來的突然往我的右小腿咬下去,於是我對他喝斥了兩聲後他就跑回去了,只有一隻一直跟著我,不過當時屋內並沒有看到人,因為平時看屋內有人會餵食這幾隻狗,所以應該不算是野狗,但是不是飼養的也不能確認,因為這條路上有許多小孩子跟婦人會經過,這樣真的很危險,想請問有甚麼比較妥善的處理方法嗎?如果飼主不理會的情況下,還有當時如果我反擊是正確的做法嗎?
[color=blue]【[b]解析[/b]】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3條第6款、第3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是有飼主的動物,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又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之規定,轄市或縣(市)政府固得捕捉之遊蕩動物,送至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但依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對動物非不得任意宰殺。
從而,本案提問人得檢舉相關佐證資料,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以免狗咬傷人;但苟是遊蕩動物(流浪犬),最終有可能會被宰殺,是否檢舉,就須三思了。[/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