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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ave 2014-5-9 01:13

法制的陷阱--自為什麼員警釣魚不可以敘獎談起

[color=navy][b]法制的陷阱--自為什麼員警釣魚不可以敘獎談起 [/b]  

報載警政署鑑於員警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交案,不僅違反程序正義原則,更有難脫引誘犯罪之嫌而有觸法之虞,下令今後一律不得敘獎,這就和大法官解釋臨檢的合法性,認為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相得益彰,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在在表示我國法制人權的逐漸提升。和醫師朋友在講起蘇建和無罪案時,仍然有人不以為然,告知由一位行將被槍斃的罪犯自白咬出的這四人,再屈打成招取得的自白,當然不能當做犯罪証據,再舉李師案的王迎先為例,提醒眾人那都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時方才語塞。

基本上為什麼說不正方式取得之証據,不能當作法院上的呈堂証據?應該自人權的角度思考,沒有搜索票的臨檢或自垃圾桶中任意翻出的物証,如果有不肖警探有意栽贓藉此隨便擺一隻手槍在車後或藏一包毒品在抽屜,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所以說如果員警可以任意設陷,他也可以藉此玩霸王戲,先表達有意援交之意願,誘使對方談妥價錢促成性交易協議,臨時不爽再際出釣魚辦案,間接造成許多一時好奇,本來沒有性交意圖的青少年因此被教唆,被引誘,而誤觸法網,這樣有合乎公平正義嗎?同理檢察官可以設計傳訊嫌疑犯當証人偵訊,因為被告有緘默權,但証人不容偽証而且有話必說,結果一待,証人吐實招供後就被當作「共同正犯」當場收押,此時家人還莫名其妙引頸企望「爸爸怎麼不回家?」,那和白色恐怖的威權時代又有什麼不同?所以法官必須有權公正的裁定羈押與否。劉泰英三次聲請羈押的曲折過程,不失為良好的法制教育示範.唯美中不足的是涉及檢察署長和其女兒法官是否應該迴避之事,我們不必懷疑皇后的貞操,唯瓜田李下法官大可以大人大量迴避一下,至少避人口實,其實政大刑訴教授也說過,申請法官迴避之事在實務上幾乎沒有成功過,當然這也是官官相護。不僅於此,雖法條有明文規定,法官不能因被告在庭上堅持緘默權或「不自証己罪」而藉此加重其刑罰。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當然不容庶民懷疑其對法制忠貞的高風亮節,更不可能因被告頑劣有損法官威權而挾恨報復,唯最近發現有幾位婦產科的醫師朋友因涉及未成年少女墮胎案而被起訴時,唯一解套不罰的條件是醫師必須証明系因少女流產出血或因胎死腹中緊急避難方可,但法官對這些少數振振有辭自我辯護,理直氣壯的刁民醫師,既不會因覺得其可憫恕者而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五十九條),反都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証明認定其犯罪後之情狀研判沒有悔意,破格不予以緩刑,醫師反而壞了大事,囹圄入獄自毀前程。

但設想末成年少女懷孕本來就是社會上性教育,親子關係出了問題,今天竟要由一位醫術精良,經驗豐富的醫師負起全責而把他關入監獄,對許多他正在定期產檢中或近臨盆的孕婦如何交待? 如何保証她們平安分娩?如果醫師因相信法律所允許的「不自証己罪」之權益而極力辯護,囉囉嗦嗦因而被當作刁民,沒有悔意而不予以緩刑,這豈不正是陷入法制的陷阱而嚴重的違反了人權了嗎?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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