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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ave 2014-5-9 01:12

「醫療過失」與「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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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台北市的一件家暴案,被虐女童因頭部受重傷,在台北市內的幾家公立醫院醫療網,當天都無法安置須緊急開刀醫療的受虐女童,此案因緊急轉診到一百公里以外,車程約一個小時的台中去,令人匪宜所思,難以理解,因此衍生了類似這樣轉診的處置方式當否的醫療體系問題。

論者有謂「非醫療網運作出問題,是處理醫院的醫療業務過失」,有謂「這樣的轉診態度,應論遺棄罪」。

遺棄,在刑事法律的上是屬主觀認識犯意結果的罪責,與過失不同,只因刑罰法律中並無「重大過失」的主觀推斷,而是依蓄意犯,或過失犯之程度,在論刑上具體處遇而已。

遺棄,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依法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屬於遺棄罪。然而,此所謂之「依法」,即在於法律有無規定醫院遇此情形之轉診具體規定?即醫療體系轉診之作業規範,若無,是不是就僅僅依漠不關己的習慣辦事?而條文中除了明文「依法」外,尚規定「必要」(依法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此謂之必要,即須視具體情形而論,究為「依法必要」,或「必要依法」,不問從那一個角度去思考,此案似乎都難脫行為者(醫護人員)之處理醫事態度的客觀是非,也就是說,從輕重緩急的事情來判斷,不緊急的才遠送,緊急的應就近先以最大能力處理,而不僅僅是打電話問轉診病床,而最後是草率遠送,仁愛醫院相關醫護人員難謂無遺棄之嫌。

業務過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若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

然而,由此可見,緊急轉診的醫療體係,確實須要檢討,或許,真的不是轉診規定的作業規範不足與否,而是出在人為的怠惰,也就是習以為常的態度使然。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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