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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ecca 2014-5-3 14:53

身心障礙(傷殘)求職者與就業歧視之恩怨情仇

[color=navy][b]身心障礙(傷殘)求職者與就業歧視之恩怨情仇[/b]

某知名餐飲公司,因為被面試主管以「發病時會有危險、不知如何處理」不錄取某位癲癇患者求職者,事實上該求職者有類似工作經驗,根據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實際上癲癇是種慢性疾病,透過規律生活作息的培養以及藥物控制,加上避免某些特定引發因素,都能得到良好控制,當然也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被台北市政府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罰該業者就業歧視30萬。不錄用身心障礙者就違法嗎?中正大學鄭津津教授表示,不是強迫錄用(身心障礙者等)就服法第五條人員,而是要給他們公平求職的機會。

但是,有些身心傷殘者發作起來可能會影響其他人安危,比如有人認為精神病可能影響小朋友安全,在一些行業職業有法令明白規定就不可以雇用,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幼兒園人員。該行業職業因為可能危險原因,不僱用精神病患者,不造成就業歧視,而且就業服務法該條但書: 其他法律規定,此時其他法律就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些精神病,沒達到身心障礙手冊程度,仍然可以不僱用,除了法令規定外,而且沒限定其他障礙者不能求職,所以不能因此就認定就業歧視。當然,有些求職者身上罹患某種傳染病不能任職於有關餐飲、食品業某些職務,這是營運需要也是雇主合法抗辯好幾種之一種。

有些情況就是要保護就業弱勢,不算歧視。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原住民族工作權規定定額進用,(有些勞動法學者認為不是定額進用,因為只要繳納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就可以)徵才單位因為人數比例問題 ,明白顯示就是要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徵才依照法令規定定額進用ㄧ定要身心障礙或原住民,這種國家為積極協助特別弱勢之勞動者就業所建立之機制,勞委會宣導手冊稱之為積極行動抗辯,當然是合法。

筆者認為適才適用最重要,如果重度殘障,其程度到達ㄧ般人認為無工作能力,經職業訓練可工作,相信他更會珍惜他的工作, 工作態度應該會比比一般人為佳才是。如筆者參加好幾年的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會兄張榮貴所屬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勞委會職訓局 ,幫助好幾位位脊髓損傷患者做職前訓練,也透過系統建立可以讓重度身障人士在家的客戶服務工作環境,讓愛心企業可以透過提供客服工作, 讓身障者依樣可以參與社會, 展現自我價值, 成就事業。其中有一位身心障礙者只會嘴巴動作,四肢無法自由活動。 一般人都懷疑他怎樣做客位, 經過該公司訓練後,他嘴巴持長筆,按電腦鍵盤照樣來完成客服工作。(有照片為證)。科技公司僱用盲者幫其他員工按摩,盲者有收入,有從業尊嚴,員工有精神,企業有形象,造成三贏局面。

所以不是所有身心障礙都不能工作,而是經過訓練後可做怎樣工作,如果有醫學證實 ,他們可以控制病情與否, 對其他人員是否不好影響,來做綜和考量,絕對不是雇主單方自己認為身心障礙者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不給他們公平求職機會,如此一來,不僅不會違法,而且對企業形象ㄧ定有更正面影響。當然公司是營利單位也要考慮營運成本 ,比如是否需要另外同事隨時輔助及其他昂貴輔助措施等等。

筆者任職勞務管理顧問,多年以來,有些公司雇主認為以前沒發生違反勞動法令就會推論到以後就不會發生,事實上,勞動法令對雇主越來越嚴格,而且自己會注意不代表新進人員不會去注意。第一段段新聞事件,據業者表示是任職半年副店長徵才評估上拿捏不當之故,將對所有店經理加強宣導和教育。前不久我在就業歧視研討會,結訓前綜合討論時,請教政府為何就業服務法不像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必需做內部教育訓練,官員表示就業服務法只規定雇主與勞工關係,法律沒有規定同事之間就業歧視要做內部教育訓練,言中似乎不需要內部教育訓練。由此件新聞看出,只要有可能接觸到求職者比如總機,被問到求職者有關問題,總機說本公司不僱用幾歲以上或需役畢或只要某性別,身心障礙等等時,被錄音起來,可能就發生就業歧視問題,造成公司巨額罰鍰或賠償。正如被罰的餐飲業者表示將對所有店經理加強宣導和教育, 筆者建議,即使沒立法,也要實施內部教育訓練,對可能接觸到求職者人員都要做相關法令宣導才是正道。

[size=2][color=darkred][b]就業服務法[/b]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65    條 (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二十七條(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情形)【相關罰則】第二項~§51;第三項~§52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color][/size]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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