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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ecca 2014-4-27 00:23

何謂婚生子女?其要件如何?

[color=navy][b]何謂婚生子女?其要件如何?[/b]

所謂婚生子女,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民法第一○六一條)。蓋自締結婚姻,以至於婚姻關係消滅,夫妻無日不在性之生活中,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律上亦推定其有性交之事實,因此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即可推定其由夫受胎,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子女,不問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抑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生,亦可推定其由夫受胎,故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參見民法第一○六一條立法理由)。

婚生子女,須具備下列要件:

1.[b]其父母間有婚姻關係[/b]
此婚姻關係,須為法律上認許的合法婚姻。

2.[b]為其生父之妻所分娩[/b]
如非由生父之妻所分娩,而將他人的子女,在戶籍上登記為自己與夫的婚生子女,亦不能受婚生的推定(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四四五號判例)。

3.[b]其受胎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b]
如母之受胎,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所生子女,不得稱為婚生子女。因此項要件舉證困難,故民法設有「受胎期間之推定」的規定(民法第一○六二條)。

4.[b]為其生母之夫之血統[/b]
子女必為生母之夫之血統,始得稱為婚生子女。此要件亦舉證不易,故民法設有「夫之子女之推定(婚生之推定)」的規定(民法第一○六三條)。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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